國際少年運動會憲章

國際少年運動會常務常務執行委員會代表訪問位於瑞士洛桑的奧林匹克博物館
2003年10月,從左至右為沃爾甘‧葛藺茲(財務長)、史蒂芬‧賈格(副主席)
托爾斯登‧拉許(主席)、約瑟夫.塔卡司(常務執行委員)、理查.史密斯(秘書長)
(理查.史密斯提供照片)
第一條 國際少年運動會係由城市及個人組成之聯盟,成員均希望藉由運動的實施及賽會之安排,以促進國與國之間的連結與永誼的共同目標。
宗旨
第二條 國際少年運動會之宗旨是在促使、發展並推展不同國家的學生間之聚會、瞭解及友誼,並推廣奧林匹克精神,並依此原則安排各項學生的運動競賽。國際少年運動會並以無政治、宗教、種族岐視的方式,實現其宗旨。
總部
第三條 國際少年運動會總部設於洛桑,常務執行委員會之總部則設在主席住所或秘書處。
會員
第四條 國際少年運動會會員包括:
a)任何城市已設有國際少年運動會組織者,得成為會員。
b)任何個人、組織或城市其認同國際少年運動會宗旨或簽署誓詞者。唯僅a)項之會員有投票權。
第五條 會員須竭盡其力以維護國際少年運動會之宗旨,並享有本憲章賦予之各項權利。
第六條 僅會員大會可接受新會員入會之許可。
第七條 對國際少年運動會有特殊貢獻之個人,得由會員大會決意授予名譽主席或名譽會員之銜。
第八條 會員資格得以下述方式終止:
a)以書面方式聲明撤銷。
b)經由全體2/3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並以出席者2/3以上同意開除者。會員須違反國際少年運動會規定者,始可被除名。
組織
第九條 國際少年運動之行政體系包括:
a)會員大會
b)執行委員會
c)常務執行委員會
d)區域、國家或地方委員會。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會會是國際少年運動最高執行機構,其權力包括:
a)有關本組織基本原則及政策之決定。
b)各種授權事項。
c)各委員會執行報告之認可。
d)許可或終止會員資格。
e)執行委員、常務執行委員、及兩位監察人之選舉。
f)財務之決定。
g)修改憲章或規定之決定。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共舉行並須於六個月前先行公布。如有特殊事由經1/3以上會員之要求,或由執行委員會之決定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其通知期限則不受六個月之限制。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議決須由出席會員1/2以上之同意。
a)除在憲章中有特別規定者之外,所有決議均採簡單多數決。
b)每一會員(詳第四條a項)可投一票,投票代表必須持有代表團體之書面授權,每一投票個體並僅能投一票。
執行委員會
第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為國際少年運動會之執行機構,其職權為:
a)會員大會之籌備。
b)會員大會決議事項的執行。
c)與其他運動單項協會聯絡之建立及維持。
d)國際少年運動會舉辦城市的選擇,並整合各項活動的日期。
e)國際少年運動會籌備事項之監督。
f)在國際少年運動會舉辦期間,確保相關活動符合運動規範。
g)國際少年運動會有關成本分攤之決議。
h)培養會員彼此聯繫之機制。
I)主席辭職時,召開特殊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最高成員計17人,任期4年,其中主席、兩位副主席、財務長、秘書長及最高12位執行委員,其人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執行委員會選舉於每次奧林匹克夏季運動會後舉行。
第十五條 候選人如獲1/2以所投票數即為當選,必要時可辦理補選。
第十六條 任一城市或組織其代表於執行委員會之名額不得超過2人。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舉行須至少於3個月前通知。會議之召開須由主席或9位以上執行委員之敦請。邀請函及會議議程基本上應於一個月前寄出。
第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法定最低人數應有9位執行委員出席,議事採簡單多數決,如表決遇平手情形,則由主席裁決之。
第十九條 有關日常行政事項及在兩執行委員會議間的緊急事項,則由常務執行委員會處理之。
第二十條 常務執行委員會包括主席、兩位副主席、財務長、具簽字效力的秘書長及兩位執行委員。
第二十一條 主席負領導國際少年運動會之全責,其職責如下:
a)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及常務執行委員會之召集及執行。
b)監督執行委員間之互動往來。
c)代表國際少年運動會簽署具屨約義務之文件。
d)於會員大會提供經營報告。
如主席出缺時,其職位由一位副主席代理。
第二十二條 副主席負責使國際少年運動會符合運動規範,並聯繫國際少年運動會之主辦成市,此外他們也將指導國際少年運動會組織的擴展及宣傳,並致力於國際少年運動會之區域、國家及地區組織的建立。一旦主席出缺,其職位及全部權力將由副主席依第二十一條代理之。
第二十三條 財務長主管組織財務,其職責為:
a)就執行委員會及常務執行委員會行政事務支出之獲得提出建議並予執行。
b)保管並記錄國際少年運動會之財務帳務。
c)國際少年運動會資產之投資事宜。
d)在主席同意下支付帳務。
e)研擬平日運作之計畫。
f)對會員大會提送財務報告。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主管國際少年運動會之行政,負責相關文件聯繫、會議議程設定及公告等事項。秘書處之行政支出由國際少年運動會贊助之。
第二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及主席辦公室成員均為榮譽職,其因執行職務所生之人事費用應予補助。其資格之停止依下述程序:
a)因個人因素辭職。
b)因違反國際少年運動會之規定而除名。
C)連續三次未具明事由而未出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成員得出席常務執行委員會會議,唯如未經邀請,則無投票權。
第二十七條 常務執行委員會之決議須於下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確認。
監察人
第二十八條 兩位監察人不得為執行委員會成員,在每次會員大會前(特殊會員大會除外),他們將就國際少年運動會之會計帳務進行查核,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各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a)區域委員會由該區域之各國委員會主席及秘書長組成,其主席、一位副主席、秘書長及財務長經選舉產生,任期4年。區域委員會之設立須於該區域至少有兩個國家委員會設立為準。
b)國家委員會由該國已設置國際少年運動會組織之城市市長、各該市一名市議員及該國國際少年運動會執行委員會成員組成。設主席及秘書長由選舉產生,任期4年。國家委員會之設置須該國至少有一城市曾舉辦國際少年運動會。
c)地區委員會基本上由市長擔任主席,或由市長提名之市議員擔任之。委員會成員包括所有國際少年運動會執行委員會成員及推動青年運動之機構或運動協會之代表,人數約5至7人,任期4年。任何籌辦或參與國際少年運動會之城市,應設立一地區委員會。
第三十條 區域、國家或地區委員會得自行設立規章,然其規定不得抵觸本憲章。
第三十一條 區域、國家或地區委員會會議由該委員會主席主持,區域委員會之舉行須有國際少年運動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或其指派之代表參與。國家委員會之會議及其議程,應於會議一個月前呈報國際少年運動會執行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區域、國家或地委員會會議之召集得由該委員會主席、1/3該委員會成員或國際少年運動會執行委員會相關人員行之。
運動會
第三十三條 國際少年運動會之舉行至少須有來自三個國家的五個城市之參與。
第三十四條 國際少年運動會可分為夏季及冬季,其中夏季運動會中必須包括田徑賽。在比賽的項目中,至少須包括兩項以上的運動。
第三十五條 國際少年運動會之舉辦必須經過執行委員會之同意,除須遵守國際少年運動會之技術規定外,亦須符合相關國際運動協會之規範。
第三十六條 參賽學生必須年滿12歲,年齡上限則為15歲。
第三十七條 國際少年運動會之主辦單位應充分與相關活動規劃者溝通。
第三十八條 主辦單位應負擔主辦之所有費用,並為參賽隊伍及執行委員會提供住宿。參與隊伍則負擔本身之交通費。
前次運動會之主辦人應予邀請。
每一參與國際少年運動會之城市應支付國際少年運動會執行委員會美金150元或歐元150元之參加費,由主辦城市之籌辦委員會負責收取,並一次轉交予國際少年運動會執行委員會。
標誌及語言
第三十九條 國際少年運動會之代表標誌為:
a)會旗為排成一排之五位運動員在五個波浪上,顏色分別為藍、黃、黑、綠及紅。
b)會歌為貝多芬/席勒之「歡樂頌」。
c)金、銀、銅牌。
d)大會印章。
第四十條 國際少年運動會之正式語這為法語、德語及英語。
解散
第四十一條 國際少年運動會如解散,其全部資產將轉贈從事協助青年的國際組織。
Transitional Regulation
過渡期之規定
第四十二條 因本憲章之修正,於1997年6月12日在斯巴達通過之原憲章條文予以廢除。
2001年10月5日於伯拉第斯拉瓦之會員大會通過。
2001年桑波特利市運動會之得獎者(照片由理查.史密司提供)
01.參賽者
1.1 必須是學生(男或女)年齡須低於16歲(有效年齡限制至運動會舉辦該年的12月31日),但須大於12歲(有效年齡限制至運動會舉辦該年的1月1日)。
02.兒童運動會
2.1 可分為夏季及冬季運動會。夏季運動會中之田徑及冬季運動會之越野滑雪為必須舉辦之項目。
2.2國際少年運動會之舉行必須有來自三個國家,五個城市之參賽者,運動會至少須有兩個運動項目。
03.兒童運動會之精神
教育的觀點是非常重要的,此即:
- 公平競爭是至高原則
- 儘可能避免設置競賽限制(應給予每位學生參與數項比賽的機會)
- 紀錄並不是比賽的目的
04.運動
4.1 在國際少年運動會中,其舉辦之運動限於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的項目。
4.2 然而,仍可建議舉辦區域性的運動項目(如定向跑步、沙灘排球等等)。
4.3 禁止舉辦拳擊、博擊、摩托車運動以及坡降及超大曲道滑雪,其他建議項目將由國際少年運動會執行委員會逐一審核。
05.特殊規則
5.1如無特殊規定者,主辦單位應遵循該運動之國際規定。
5.2每次運動會舉辦期間,國際少年運動會執行委員會將會派遣一代表為大會顧問。
5.3主辦單位應為參賽者之醫療事項負全責。
5.4a)田徑:每位運動員可參與三個項目,其中包含接力比賽。
重要事項:如運動賽事僅集中於一天,則每位運動員僅能參與兩個項目,其中包含接力比賽。中距離跑者禁止參與其他競賽。每一城市至少須有6位運動員(男或女)參加方得參賽。
b)游泳:每位運動員可參與三個項目,其中包含接力比賽。
5.5國際少年運動會舉辦之各項賽事將由評審委員會監督,該委員會並須由國際少年運動會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帶領。
06.申請
6.1應至少在運動會舉辦兩年前,直接向國際少年運動會執行委員會提出申請。
6.2申請資料應包括:
- 申辦城市的完整地址及舉辦日期
- 完整說明計畫舉辦之運動項目、參賽者的資格及比賽之賽程
- 運動場地之詳細說明
- 參賽者食宿安排的詳細資料
- 邀請參賽的城市清單
6.3執行委員會將於國際少年運動會舉辦15個月以前,審閱各個申請案並做成決定。
07邀請
7.1 將在國際少年運動會舉辦前一年,於適當時機,由主辦城市宣布邀請名單。
7.2邀請文件應包括以下說明:
- 城市名稱
- 運動會之完整說明文件
- 計畫舉辦的運動項目
- 參賽者人數
- 可能的費用
08頒獎典禮
8.1由主辦單位將獎牌(金、銀、銅)分別頒予優勝者(第1、2、3名)。
8.2一份由國際少年運動會主席題辭的參與證書將分發給每位參賽者。
8.3委員會成員應參與頒獎典禮。
09兒童運動會之開幕及閉幕儀式
國際少年運動會之開幕及閉幕應由所有參賽隊伍以莊嚴隆重的方式舉行,參賽隊伍應排列於該市旗幟之後,儀式雖由主辦城市負責安排,但其必須包含以下的部分:
9.1開幕典禮
- 從前次會議大會主辦單位承接會旗
- 共同升起會旗
- 點燃聖火
- 奏國際少年運動會會歌
- 由一位運動員及裁判以母語及一種國際少年運動會之正式語言進行宣示
- 主辦人致詞
- 由國際少年運動會主席或其代表宣布大會開始
9.2閉幕典禮
- 主辦人閉幕致詞
- 降下會旗並由主辦城市保管至下次兒童運動會
- 奏國際少年運動會會歌
- 由國際少年運動會主席或其代表頒發參與證書及閉幕致詞
9.3會旗之交接及降旗
前次運動會主辦城市市長(或其代表)協同男女運動員各三位,護持會旗蒞臨會場,直到大會會旗旗桿處,在國際少年運動會主席或其代表之見證下,將會旗交予本次大會主辦城市市長(或其代表),會旗同樣地由男女運動員各三位護持後升起。
降旗典禮由主辦城市市長(或其代表)及國際少年運動會主席共同主持。
9.4會旗降下後將交予主辦城市市長(或其代表),並由主辦城市保存至下次兒童運動會。
9.5前次主辦運動會的城市應被邀請參加下次運動會,並攜帶會旗與會。
10.其他
10.1如有未經規定之事項,其決定將由國際少年運動會執行委員會負責。
10.2國際少年運動會執行委員會負責處理主辦單位對有關兒童運動會之組織、執行及籌備所生之問題。
10.3主辦單位應讓國際少年運動會執行委員會代表能在會前參訪該城市、視察比賽場地及對有關組織及運動事項予以澄清。
10.4主辦單位應提供最多六頁之文字及圖片資料,將該次運動會之內容,納入國際少年運動會簡介-「黃金書」之。其中,下述的資料是必須者:
- 參與比賽的城市名稱
- 有效參賽的運動員人數
- 運動項目
10.5在運動會結束後,主辦單位應提送一完整的書面報告予國際少年運動會執行委員會,其中包括了相關文件、報紙及電視之媒體摘要等,做為檔案管理之用。
2001年10月5日於伯拉第斯拉瓦之會員大會通過。